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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此折腾”为哪般?(草)

2006年7月15日,陕西安康市汉阴县后柳镇村民邱兴华因对铁瓦殿道观人员不满,及怀疑其妻何冉凤与道观主持有染,持刀制造了轰动全国的铁瓦殿惨案:共有10人被杀,死者中7人是铁瓦殿工作人员,3人为附近群,年纪最大的62岁,最小的12岁。 嫌疑犯作案后已潜逃。7月26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10万元全国通缉邱兴华。该犯在逃亡期间实施抢劫又造成1死2伤 。500多名警察奉命进山搜捕,但该犯三次冲过了包围圈。1个月后邱犯在自家口被捕,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邱犯当庭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12月28日,陕西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邱犯被执行枪决。至此,震惊全国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已尘埃落定,然而庭外围绕邱兴华是否患有精神病的纷争并未因此而结束。

先看邱家景况:从 7月18日民警们入驻邱家开始,邱家就得到了改善,民警从集市上买来生活物品,一部分送给邱家,另一部分则与邱家人同吃。时任安康市公安局局长秦康健到邱家中时,还专门带了两袋米面和其他生活用品。还不断有读者打电话表示有意捐款资助,汉阴县公安局局长邱祖满介绍说:“邱归案后,鉴于邱家人生活窘迫,政府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支持,另外有捐款给邱家的,大概有3000多元。”捐款不仅使邱家生活得到了缓解,也使这个家庭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女儿梅梅买了一套新运动装,家里用上了手机,何冉凤专门买了一个电视接收器。截止邱兴华二审宣判当日,何冉凤收到大约有五六千元的捐款,。她还表示怕孩子受歧视想改姓,自己遇到好心人想改嫁。尽管陕西高院对不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已作出解释,邱故意杀人目的明确,对杀人、抢劫的动机、原因、手段及现场情况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无反常的精神表现。但邱妻认为,邱的家族中多人有精神问题,邱杀人前行为是极其反常的。何冉凤在别人怂恿、资助下赶至北京,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请求作缺席鉴定。
      再看遇害人家属:在邱兴华被抓捕归案后,5名遇害人家属分别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邱兴华在经济上赔偿他们的损失,但最终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他们的求助也没有得到有关方面的回应,捐款一边倒倾向邱兴华的家人,无辜受害人和家属的贫困生活没有得到任何捐款。他们连迁坟都迁不起!

原因:汉阴县公安局局长邱祖满分析认为,有关媒体过分渲染了部分案情与邱的家庭生活,对遇害人家属的状况却没有提及,这就使得外界获取的信息不对等。但捐助状况从另一个侧面显示了公众的基本道德判断问题。 在一些网络舆论中,邱兴华甚至被渲染为“侠客”,成为模仿的对象,这也是让人担忧的。如果公众没有基本的社会道德水平和正义感,缺乏最起码的社会常识和法律知识,那么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准则和规范可言?安康学院心理学副教授黄路阳也认为,媒体的长篇渲染,使主凶和家属也演绎着“名人效应”。对邱家捐款的人,不排除有其他的心态,如愤世、认可、甚至赞同等。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反方:邱祖满多次见过邱兴华,并被邱兴华视为“本家”。他坚定地认为,邱兴华没有任何精神病。对有关专家呼吁对邱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深觉反感,甚至认为更应该鉴定的是这些专家。从事18年心理学教学的黄路阳认为,单从学术的角度出发是有合理性的,如果有其他的目的,其行为和心理就不好说了。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教授在博客上发表了“三点想法”,认为陕西省高院的判决“无可指责”,并写道:“今后若是每起案件都有人出来说:‘被告有精神病!’那么,法庭应该怎么办?——所以,我说:要么就修改刑诉法,凡杀人案都做个‘司法精神病鉴定’!要么,就把权力交给法庭,我们都闭嘴”。她认为邱兴华属“变态人格”而不是“精神病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月31日,李玫瑾在其博客上向她在这场论争中的对手致信,把他“视为一位老人,一位愿意关心别人、关心病人的老医生”,并恳请“能否不为邱而战,我们真正关心一下刑诉法中的不足?”。陕西公、检、法系统认为邱犯在杀人准备、作案时间的选择、杀人过程、犯罪后潜逃在追捕期间遇见熟人威胁对方不许报警等行为都是周密的,犯罪的主观故意、犯罪的预备、危害结果显示,他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邱在被抓获后表现得非常镇静,在法庭上邱给人的第一感觉是极其冷漠,面对血腥的杀人现场图片及凶器毫无表情,回答公诉人提问及法庭问话时亦表现非常镇静。回答测试的300个问题,只错一个,并在监狱写了两部书。对这样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正方:最为积极的当属年过古稀的某位精神病老专家,运用他发明的“返祖兽性化症状群”理论认定邱兴华是精神病,他这个理论据是:一个特点是残酷杀人、剩余杀人、滥杀无辜,另一特点是非血统妄想、妒忌妄想、被害妄想,他认为这些特点都体现在邱兴华身上。认为“对方已经被杀死,还要继续砍杀是典型的精神病人‘剩余杀人’现象,常出现于精神病人杀人”。他希望有关部门能敦促省高院在二审期间对其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否则将造成冤假错案”。在此期间他不断写文章投到媒体和有关部门,还打电话给邱兴华的律师提示说:“你只说邱兴华有自首情节,但他杀了11个人,就算真是自首难道能逃一死?你为什么不给他申请精神病鉴定呢?”他还表示:“谁不想自己膝下的孙子、孙女呢,此举并非为邱一人”。在他的提示下“何冉凤心里好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开始忆起邱兴华那些曾让她百思不得其解的怪异行为。”  2006年12月11日,有五法学专家在网上贴出《关于请求司法部门为被告人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开信》,一时间闹得全国沸沸扬扬。

谈点儿感想:本人认为法律是为了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各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自己的行为。人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你个人的行为而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否则就要受到惩罚,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刑法的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的立法本意,但是决不能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惩罚的救命稻草。面对精神病人制造的桩桩血案,立法者也该考虑一下对策了,否则每一个冤魂真的要比窦娥还冤!无论走在街上还是待在家里,谁不害怕闯来的竟是一个持刀的精神病人!针对本案出现的“闹剧”,其实只要分析一下他们的目的,就不难看出缘由了:对于邱妻,既然有人资助,还有可能申请国家赔偿!何乐而不为?不告,是不是有点“白痴”!对于几位专家,研究了大半辈子的“返祖兽性化症状群”理论,也该证实一下了吧,不然再也没机会了。这样轰动全国的案件为其做鉴定,会收到滚雪球般的巨大经济的、信誉的超强效应,绝对机不可失!不管最终鉴定邱犯是否是“精神病人”,结果无关紧要,反正名是出去了,这年头混出个名太不易了。如果按照他们的逻辑,中国过去发生的特大杀人案犯应该都属“返祖兽性化症状群”都该平反,因为专家就曾认为马加爵就是精神病。他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认为邱兴华过于残忍,杀人后把人的心切成丝炒熟了吃,手段残忍到这种程度,完全超出了正常人的行为范畴,已经不能用变态人格来解释了。我认为 照他们的解释列国时代伍子胥“掘墓鞭尸”,绝对是精神病所为!我们不能用正常的人的人格标准、来衡量一个重大杀人嫌疑人犯罪时的心态,他们要与正常人一样就不会犯罪了。几位专家还都举了1981年美国总统里根发表演讲后被刺的欣克利案,还强调这是“最经典的案例”。其实美国法院对欣克利案的审判本身就是个天大的笑话,刺客欣克利并没有精神病,有毛病的是过分保护所谓人权的美国法律。 我们的专家是否该扪心自问一下,书房里的你脑袋里的玩意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真地有利于构建合谐社会? 仅仅依据一个精神病的本本知识就认定邱兴华是精神病?若出自同情的话,那么你该去同情谁?不要自以为是专家,就随便干扰司法公正!众所周知,司法精神病鉴定只能靠主观去判断,还只能定性而不能定量。你此举是不是想告诉人们:要杀人,就多杀几个?再多补几刀?这样才反常!这样才能做鉴定!求求你,别在愚弄俺老百姓了!……不想再谈了,看下表(摘自新浪网)。同时希望您别再折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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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8 16:20